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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2019年06月04日 09:18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品目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采购单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区域四川省公告时间2019年06月04日 09:18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5月22日成交日期2019年06月04日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黄栩(评审组长)、严小亮(成员)、黄智勇(采购人代表)总成交金额¥19.000000 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女士项目联系电话028-61986009-8003采购单位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采购单位地址大邑大道379号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老师028-88265125代理机构名称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217号六楼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何女士028-61986009-8003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就“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项目编号:SCHFGL-CG-201903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成交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SCHFGL-CG-2019031
项目名称: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方式:028-61986009-8003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大邑大道37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赵老师028-88265125
三、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四川浩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成都市成华区三友路217号六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何女士028-61986009-8003
四、成交信息
招标文件编号:SCHFGL-CG-2019031
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2019年05月22日
成交日期:2019年06月04日
总成交金额:19.0 万元(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成交供应商名称 成交供应商联系地址 成交金额(万元) 1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天府大道1700号环球中心N1-11F 19.000000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8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本次项目代理服务费8000.00元(人民币),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栩(评审组长)、严小亮(成员)、黄智勇(采购人代表)
五、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项目用途:提供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简要技术要求:
(一)本次采购的必要性分析:因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金额巨大,案情较为复杂,对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处理关联事务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采购法律服务。(二)采购诉讼代理法律服务范围: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包含一审和二审,代理期限至该案在两审终审制下法律文书生效为止。
项目要求:(1)在采购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参与诉讼,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之日为准。(2)组建至少4人的项目服务团队,其中执业律师不少于3人,并推荐其中的2人为代理律师,作为服务事项的诉讼代理人,项目团队负责人应为执业律师,项目团队应与采购人单位沟通协调,研究案情,提供诉讼思路、研究具体诉讼方案。(3)代理范围包括一、二审诉讼阶段。法律服务费分为基础代理费和风险代理费,其中基础代理费为10万元,其余部分风险代理费根据实际确定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无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支付。
服务要求(1)供应商应安排合伙人或以上级别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2)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将委托人授权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3)供应商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选择实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优解决途径。(4)供应商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勤勉、高效、优质的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5)供应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综合法律、道德、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委托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6)当法律事务办理完结后,供应商应及时将全部重要材料进行整理,并按要求订卷归档。 (7)供应商对委托人的应予保密事项及提供的服务成果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者。
合同履行日期:
1.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至该案在两审终审制下法律文书生效为止。
2.服务地点:一、二审案件管辖法院所在地。
3.支付方式: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固定费用10万元;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以成交后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为准。
4.服务承诺:
(1)供应商需提供代理法律服务事项规范服务及确保服务质量达标的具体措施,响应文件中应有代理法律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
(2)供应商承诺成交后提供法律服务期间须服从采购人的指挥和安排,并主动接受采购人的指导、检查、监督及协调。
六、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成交标的名称: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
规格型号、数量: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诉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诉讼代理法律服务供应商1名。
单价:190000元
服务要求: 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向法院对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诉称:成都市金信达砂石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经过合法拍卖取得大邑县晋原街道青屏街村砂石采矿权,并于2015年4月27日取得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自2015年4月27日至2017年4月27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取得许可证后一直无法开采。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0日内向发证机关大邑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交了延续申请,但被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子以延续的行政行为,该行政不作为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的采矿权许可证已经视为延续,当然获得开采的权利,但被告在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发出《关于停止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称原告采矿权证已经到期,要求立即停止采矿行为。该通知与事实相矛盾,与法律规定不符,使原告不能行使采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设备闲置、资金占用费用等损失,应当由被告给予赔偿。综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予以赔偿。诉讼请求金额为7915438元。现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七、其它补充事宜
一、本项目成交金额为19万元;二、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