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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采购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6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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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8  来源:仪器信息网  作者:yiqixinxiwang  浏览次数:53
核心提示: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服务热线:400-810-1996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采购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6390号)2019年03月18日 11:4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包采公〔2017〕6390号品目采购单位九原区环境监测站行政区域包头市公告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1:40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公告正文招标文件售价详见公告正文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详见公告正文开标时间2017年11月27

财政部唯一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国家级政府采购专业网站

服务热线:400-810-1996


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采购采购公告采购公告(项目编号=包采公〔2017〕6390号)

2019年03月18日 11:40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包采公〔2017〕6390号品目

采购单位九原区环境监测站行政区域包头市公告时间2019年03月18日 11:40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详见公告正文招标文件售价详见公告正文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详见公告正文开标时间2017年11月27日 09:30开标地点预算金额详见公告正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详见公告正文项目联系电话详见公告正文采购单位九原区环境监测站采购单位地址详见公告正文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地址详见公告正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详见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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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政府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包头市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 包采公〔2017〕6390号 采购目录: 货物类\其他货物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供应商投标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3)具有履行合同及具备供货保障能力,有良好信誉、能够向采购人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4)投标供应商近俩年内在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相关工作中未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通报处罚。(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供应商须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 采购动态 或 供应商采购指南 中填写 包头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申请登记表 注册审核通过。(7)投标供应商报名时需携带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盖投标企业公章)一式二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2)营业执照副本;(若三证合一,提供新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3)税务登记证副本;(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5)提供NO-NO2-NOx、SO2、CO、O3、颗粒物分析仪有效期内的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6)投标人需提供所投标产品(软件及硬件)一年以上的运行维护证明。(至少提供1份一年以上运维合同)。(7)企业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 用途、数量和简要技术要求: 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六参数、数据采集质控平台及数据综合分析平台、2年的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等相关工程。 获取采购文件开始时间: 2017年11月04日 11:00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11月10日 12:00 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获取文件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招标室 采购文件售价(元): 500.0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11月27日 09:30 文件递交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会议室 开标时间: 2017年11月27日 09:30 开标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会议室 采购人名称: 九原区环境监测站 采购人地址: 九原区建华南路 采购人联系人: 张鹏飞 采购人联系方式: 6200553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包头市青山区友谊大街金地大厦11层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帐号: 150815098613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中国银行包头市青山支行营业部 行政主管部门: 包头市九原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项目负责人: 杜红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5110078 采购文件: 公告.docx 项目预算合计: 包号 包组预算合计 A 1,650,000.00 采购内容为: 采购条目流水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采购明细清单 6078362 货物 - 1.0 九原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配套设备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九原区环境监测站、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内蒙古海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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