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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人民法院 法官语音助手建设项目单一来源公告
2019年06月17日 14:05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新平县人民法院 法官语音助手建设项目品目采购单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政区域玉溪市公告时间2019年06月17日 14:05预算金额¥325000.000000万元(人民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马金伟项目联系电话0877-7024889采购单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购单位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锦秀路14号人民法院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877-7024011代理机构名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代理机构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锦秀路14号人民法院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877-702401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新平县人民法院
供应商 (以下称乙方):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单一来源谈判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及安装建设服务:
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详见 供货一览表 。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货物合同总价款人民币 325000.00 元,大写: 叁拾贰万伍仟元整 。
本合同总价款是设备供货、安装、调试、验收及售后服务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本合同总价款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执行期间货物单价款不变,总价按实结算。
第三条 货款支付
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或电汇。
第四条 权利保证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
2、负责提供设备和项目安装调试所必须的场地和环境。
3、指派甲方驻安装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协助乙方安装调试。
4、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办理工期顺延的书面认可证明。
5、负责及时组织对设备到货及项目验收。
6、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服务。
7、甲方有权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
8、负责款项的按时支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安装现场的施工安全,并做好施工防护措施及施工安全管理。
2、按照设备清单要求组织货源、制定施工方案、按项目进度完成安装、报送甲方检验。
3、指派乙方安装现场代表,负责合同履行,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4、保证采购的产品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所有设备经过合法渠道进行采购、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注册并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进口产品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完整手续)和产品出厂标准。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对其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向甲方履行质量责任和保修义务。
5、乙方对其产品、设备等的知识产权提供保障,保证甲方不受第三方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如果该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6、做好安装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及附件交甲方。
7、参与甲方组织的工程验收。
8、乙方需免费负责甲方使用人员的培训,并提供所有技术服务.
9、做好安装现场的管理,维持现场的清洁,器材堆放整齐,及时清除垃圾。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 技术规格报价表 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际最新颁布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准。
2、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电子产品,须遵循国家有关电子产品安全检测标准。
4、乙方提供的设备、产品及软件应当随附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第六条 包装要求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第七条 交货和验收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或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交付货物,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
2、乙方交付的货物应当完全符合本合同或者单一来源谈判文件所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要求。乙方不得少交或多交货物。如发现与本合同所附设备不符、破损或短缺,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或补齐。
3、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4、货物验收的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乙方报价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
第八条:安装及调试
(一)乙方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规范对工程设备进行安装施工及调试。
(二)乙方须在设备安装施工完毕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三)乙方派出项目经理部进驻现场,实施安装调试工作。
(四)安装调试的工作内容包括合同清单约定的内容。确定测试内容后,由乙方编制测试方案,测试内容与乙方承包的安装范围应当相一致。
(五)乙方组织测试,须在测试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专项负责人。通知应包括测试内容、时间、地点,以便甲方及时确认并参与测试。
(六)甲方不能按时参加测试的,须在开始测试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具体测试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能参加测试,须书面确认并认可乙方的测试记录。
(七)测试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为测试提供必要条件,乙方应对测试进行记录。如果系统测试结果没有满足或没有达到测试方案的要求,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后重新测试,直至满足方案要求。测试合格后,甲方须在测试记录上签字。若甲方不对合格的测试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测试结束24小时后,视为甲方已经认可测试记录,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八)安装调试期间,乙方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维护系统过程中因意外或安全责任事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在上述过程中,如果造成甲方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也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应按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实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卫生施工。
第九条: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1、本合同验收合格后,即进入售后保修期。本合同范围内的货物质保期为1年,终身维护。质保期内,凡属于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或技术故障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凡属于没有依照乙方提供的使用说明而使设备的保管和使用不当、意外情况(如雷击等)以及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坏,乙方负责维修并收取相应的费用。质保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相应的维修成本费。
2、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设备故障,乙方立即响应处理,如24小时内未做出响应及采取修复措施则甲方联系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维护期内,甲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成本费(如:维修费、人工费、差旅费等)
3、乙方必须向甲方及最终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乙方技术支持电话:13888102905 ,联系人:李富全 。
4、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对其供应的设备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对于设备故障,乙方保证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采取修复措施,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条 保密和安全
(一)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二)乙方派出的施工和技术维护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甲方项目建设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内容等。
(三)甲方对项目建设提供的所有资料拥有所有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乙方应当及时将资料归还甲方。
(四)乙方必须将项目系统建设中涉及各种技术及参数设置资料提供给甲方。
第十一条 培训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和需要以及使用人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甲方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的目标和功能。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应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同时应提供一份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不可抗力发生后,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约定总价款 2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在未按合同付清乙方货款项前,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任意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补充条款
1、货物签收前一切损耗或碰损由供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同一个项目中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二次运输费用,采购人不予承担。
3、材料在运输、装卸等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供货方承担。
4、供货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生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供货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一)该项目工程合同由本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图纸、以及双方签字认可的洽谈文件等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合同的约定与招标文件等规定有出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后有附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