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同年6日13时许,郑某在国家电网青溪供电公司坐落于宁乡县边城乡某村的电厂旁捡拾时,辨认出一缆索上有用来通常电话线的透气、铁棍等的电力常规的设备,马上采用台阶、钢锯等将透气、螺帽等禽下。随后,郑某辨认出一处一混凝土窗框下的光缆井内连接起来有红色电缆线,旁有的电力标记,决意力求被盗电缆线摊铜器盈利,因在持钢铁锯锯电缆线时钢锯听到麻木感,电缆线涌出2人多较高瞬间,郑某马上丢下透气、螺帽等物推着货车返回在场。郑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边城乡断电、断电左右2.5时长。经鉴别,该犯罪行为造成了边城供电系统的线路水镇线重大损失重要性188200元。后郑某向长沙市公安机关边城地方法院到案,去向专供了上述事实,并将所禽透气等物归还。在指控阶段性强制指证认罚,签定了指证认罚具结书。最高法院经法院看来,犯罪嫌疑人郑某为了偷盗铜器而严重破坏机械设备,有害公共秩序,未造成了负面影响,其犯罪行为已组成严重破坏机械设备犯。检察机关政府机关起诉判处创立。郑某启动时到案并去向讯问,另有嫌犯,且指证认罚,仅未予了事处分。对被告关于郑某嫌犯、指证认罚,可以了事处分的辩解建议,对检察机关政府机关以郑某带有嫌犯、指证认罚的判决剧情,判刑判刑三年的判决同意,仅未予赞同。决意裁定犯罪嫌疑人郑某再犯严重破坏机械设备犯,判刑判刑三年。法条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章,严重破坏的电力、压缩机或者其他易燃易爆的设备,有害公共秩序,未造成了负面影响的,附近三年以上十年不限判刑。(新闻记者:趙凱 特派记者:郑罗志祥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