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在某种层度上来说,影响着对外贸易的水平。制定合理的关税税则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因此我国十分重视每一次关税相关规则的修改。日前,按照实际需求和现实情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2 号),组织对申请主体提出的有效申请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决定,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
2020年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了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对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其中部分商品。其中,清单一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相关进口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清单二所列商品,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公告还指出,这份清单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这份清单中,涉及了部分仪器设备及设备附件、零件,如超声波探伤检测仪、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零件、显微镜(光学显微镜除外) 及衍射设备、液压或气压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温度传感器、傅里叶红外光谱仪、近红外光谱仪、台式与手持拉曼光谱仪、流式细胞仪、基因测序仪、转矩流变仪等。
下一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还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资料来源: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