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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福建东方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公司动态-深圳市奥斯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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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2  来源:仪器信息网  作者:Mr liao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致:福建东方鸿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关于要求你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敬启者: 深圳市奥斯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知识产权严正警告 现我司就贵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4675452号 奥斯恩 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福建省漳州市销售及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其贴牌型号、公司名称均与我司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产品型号、公司名称一模一样。并且我司未曾授权给任何公司作为漳州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代理商,贵司在漳州市建筑工
主营产品: 环境噪声扬尘监测系统,手持式粉尘检测报警仪,在建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工地扬尘噪声污染在线监测系统


致:福建东方鸿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要求你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

敬启者:

   深圳市奥斯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知识产权

 

严正警告

    现我司就贵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4675452号 奥斯恩 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福建省漳州市销售及安装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其贴牌型号、公司名称均与我司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产品型号、公司名称一模一样。并且我司未曾授权给任何公司作为漳州市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代理商,贵司在漳州市建筑工地安装的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盗用我司产品型号、商标,其足以让公众误以为是我司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贵司在漳州市建筑工地安装的在线扬尘监测系统机箱贴牌突出使用 奥斯恩 、 OSEN-YZ 字样,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属于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在此,我司郑重地向贵司声明: 奥斯恩 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接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视图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贵司的相关法律责任。

    东方鸿业公司,属于一个非常不计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用低端劣质产品冒充我司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手段极其下作,该公司在市场上的行为极其卑鄙下流,毫无诚信可言,产品更无技术服务,售后保障可言,属于典型的黑心商家,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名誉,损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我司要求福建东方鸿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司进行公开声明道歉,赔偿我司相关经济损失。

 

深圳市奥斯恩净化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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