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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与其他食品又有哪些区别_91化工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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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2  来源:仪器信息网  作者:Mr liao  浏览次数:801
核心提示: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
(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二、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标签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zui佳食用期等内容。
(二)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包括进口食用农产品)不因其包装改变其属性,其标签标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1.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
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
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
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2.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
3.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注: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不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但包装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时,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执行。
(三)包装后的食用农产品未按照上述3条规定要求进行包装和标签标注的,将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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