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物对群众健康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管理,促进包装印刷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重庆市于2017年4月发布了《包装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重庆市包装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和控制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包装印刷业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更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进行限制,国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1、大气污染物专业术语: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设施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依照该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露天煤场和干灰场也属于无组织排放源,在预测露天煤场和干灰场的扬尘时,应采用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排气筒高度: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有专项排放标准的执行相应的专项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例如:除有专项锅炉标准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一2001),火电厂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33-2003),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炼焦炉执行《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1996),水泥厂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恶臭物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各类机动车排放执行相应的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3、污染物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之一是根据环境功能区域的不同,分别制定不同级别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标准对排放浓度未划分级别,仅对排放速率进行分级。
主要考虑处于不同功能区域的污染源的污染治理要求基本相同,并避免使标准过于复杂化。
该标准规定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现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级,新污染源分二、三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执行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一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污染源,一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位于二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二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行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