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2002)是什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2002》,它是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修订的,该标准2002年12月27日发布,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为什么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2002)》?
2002年以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技术还在发展阶段,因此,国家对城市污水的针对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标准值偏宽,而个别指标在技术经济上达标又有一定难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而言,重金属、微污染有机物、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等指标标准值偏宽;而总磷偏严,常规二级处理和强化二级处理工艺难以达到0.5 mg/L和1 mg/L的现行综合标准,因此,国家环保部2002年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
标准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