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制定《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于199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标准实施20多年以来,对控制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并推动肉类加工工业污染物处理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此期间,我国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有了快速的进展,旧标准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保护环境的需要,为进一步降低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清洁生产工艺改进,实现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环保部开始制定《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
《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的修订。
标准修订的内容
1.标准名称调整为《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增加了色度、总氮、总磷3项水污染物项目;
3.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
4.提高了部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5.取消了工艺参考指标;
6.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规范水污染物排放行为,适应国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完善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
1、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2、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现有企业执行本标准前,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中的相关规定。
3、本标准是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排污许可证文件执行。
标准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屠宰与肉类加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