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正式颁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进行了规定:“全国环保重点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由国家环保部联合11部委出台的环发[2010]144号《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的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章节中明确提出:“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将噪声监测作为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之一。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
《声环境质量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城市和乡村)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表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对于穿越城区的的既有铁路干线,以及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 70dB(A)、夜间 55dB(A)执行。既有铁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