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25项创新措施“松绑”,给予研究人员更大的资金管理自主权。其中,在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不仅有优化和完善中央高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而且有明确的政策措施,财政部应改变采购方式,申请限时完成制度。
《若干意见》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配置机制、加强科研人员激励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整权、扩大资金一次性制度实施范围等25项具体措施。其中,在减轻科研人员交易负担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殊措施,并遵循采购机制。项目承办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应当实行限时完成制度。原则上,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推动政府采购、招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明确除外。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效率往往受到研究人员的批评。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自主权,提高采购效率。例如,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不得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缩短采购周期。记者指出,与《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相比,《若干意见》强调了买方的主要责任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中央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对此,业内人士指出,虽然《政府采购法》在不同情况下明确了可用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财政部也明确了相关规定,但由于一些采购商通过采购程序将主要责任转移给采购机构和审查专家,采购方式往往不是根据需求特征来确定的,但采购项目的数量、复杂性和类型特征不同,导致采购周期长、效率低,难以满足研发、设计等复杂项目的需要。《若干意见》要求采购方优化完善内部管理规定,有利于督促高校、科研院所积极落实政策,开放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在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方面,未来财政部的相关审批工作也将进一步升级。据了解,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中央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大学、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简化了中央大学、科研机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的审批流程,并为相关项目开放了政府采购方式“绿色通道”明确中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时可以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将优先审批。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