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和各项工业生产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但城市的飞速发展也带来诸多环境问题,如城市污水量逐渐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出的硫化氢、氨氮、恶臭气体等有害物质和气体,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在此次北京发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并指出,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文件从排放限值、运行管理要求、其他规定共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运行管理要求”提出,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理设施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应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生化池若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或其它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理设施,宜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等6条措施。
在监测方面,文件提出应按照 HJ 819、HJ 978 、HJ 1083 等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应按照 DB11/ 1195 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并满足 GB/T 16157、HJ/T 397 和 DB11/T 1484 规定的采样条件的一般要求。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文件详情请见附件。 相关资料下载: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