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发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公布2003年度环境标准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中明确要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进行修订。历经十三年,多次征求各部门意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终于正式发布。
本次标准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调整为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主要的监测物质和监测标准如下: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此标准可以说是“水十条”中控制交通污染很重要的一项配套标准。
“水十条”中提出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的要求,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为落实“水十条”,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8月31日发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要求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要完成此目标,标准编制组对经济投入的估算如下:
附原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水体函[2016]1853号
关于征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船舶制造和水上交通运输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我部决定对《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进行修订。现将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等标准编制单位起草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6年11月4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 韩雪娇
电话:(010)66556339
传真:(010)6655633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marine@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