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发布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中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追溯体系主体分为食品生产、销售、餐饮和生产经营企业,追溯的信息主要包括食品产品、原辅料、生产、销售、设备设施、召回、销毁及销售过程中的运输、贮存、交接等内容。
《意见》指出,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技术机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追溯防伪技术专业性组织等技术机构跟踪食品行业技术发展,研究不同类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技术要求,探索实现不同的追溯技术手段,促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断完善、提高技术层次与科学运行水平。
通知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等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12月1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肖扬
联系电话:010-88331007
电子邮箱:xiaoyang@cfda.gov.cn
附件1.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意见反馈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