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辽财非〔2015〕832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大连除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属企业的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污费暂由省环保厅负责统一征收;其他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由各地环保主管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负责征收。
二、VOCs排污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