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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商务部宝成“井水十条”之浅水外海 总氮变成瞩目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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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11  来源:仪器网  作者:Mr liao  浏览次数:30
核心提示: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海洋局办公室十部委联合发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此方案是为落实“水十条”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海洋局办公室十部委联合发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此方案是为落实“水十条”,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而制定。

  “水十条”中明确规定,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为达成这一目标,此《方案》制定了多项措施,其中多项措施涉及了水质监测,尤其是总氮指标的检测。

  在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的任务中,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除此之外,对于入海排污口,要求2017年6月底前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否安装有排污口自动监控仪器。

  在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过程中,要求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沿海省(区、市)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在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的任务中,要求以渤海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

  目前,我国总氮测定以分光光度法为主,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636-2012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7-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102-20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涉及到的主要仪器包括水浴锅、高压灭菌锅、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连续流动分析仪、pH计、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

附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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