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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措拥护订货国产的设备 所得税税监管自行修正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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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7-07  来源:仪器网  作者:Mr liao  浏览次数:69
核心提示: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支持国产设备采购,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的政策。201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是国家利用税收政策支持国产设备采购,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的政策。201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有关规定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后又多次修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进行解读。
   《办法》原文: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 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第六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第七条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
   (一)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付款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八条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对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研发机构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须进行发函调查,在确认发票真实、发票所列设备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九条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照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第十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留存或退还企业并按规定保存,企业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十一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情况建立台账(纸质或电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解读如下:
   一、《办法》执行期限延期的背景是什么?
   为鼓励科学研究行业技术开发,国家对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给予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91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研发机构(包括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并规定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为落实91号公告,便于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总局6号公告)。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我局发布了财税6号公告,明确9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据此,我们修订发布了《办法》,实施期限明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办理增值税退税的研发机构和国产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9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
   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研发机构,应于首次申报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时办理退税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需要的相关资料包括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等。需要提醒的是,《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其中,“企业类型”选择“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型”依据资质证明材料填写“内资研发机构(简写:内资机构)”或“外资研发中心(简写:外资中心)”,其他栏次按填表说明填写。
   同时,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办法》下发前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研发机构,无需再次办理备案。
   四、研发机构如何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备案的变更和撤回?
   (一)如何办理备案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研发机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变更。
   (二)如何办理撤回。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撤回。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税款后,办理备案撤回。外资研发中心在退税资格复审前,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研发机构的条件,应自条件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五、研发机构如何进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时,需提交《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资料。可办理的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其中,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总局在出口退税系统整合工作中,将《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样式进行了优化、调整,并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因此,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使用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所附的《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
   上述增值税发票的具体要求:
   1.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开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目前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已全面上线,因此,《办法》明确,上述允许办理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六、研发机构办理退税的申报期限规定如何?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同时,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避免纳税人因未及时收齐退税凭证而无法申报办理退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办法》明确,若研发机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退税,待收齐凭证及信息后,仍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如,某研发机构于2021年12月1日采购了国产设备,相关退税凭证及信息于2022年5月30日收齐,该研发机构可继续申报办理退税。
   七、税务机关如何审核办理退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如果属于“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发函调查或其他方式调查,在确认增值税发票真实,且发票所列设备已由上游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八、已退税的国产设备转移或移作他用如何处理?
   已办理增值税退税的国产设备,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3年内,设备所有权转移或移作他用的,研发机构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补缴已退税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应补缴税款=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
   设备折余价值=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累计已提折旧
   累计已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九、如果研发机构发生违法违规,如何处理?
   研发机构骗取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发机构涉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被依法公布信息的,研发机构将停止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并应及时办理退税备案撤回。
   十、《办法》的执行期限规定是什么?
   《办法》的施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关键词: 退税 nbsp 设备 研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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