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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环境污染物排放规范》(DB33/ 2260—2020)六月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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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20  来源:仪器网  作者:Mr liao  浏览次数:52
核心提示:政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
政策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物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环境风险管控,减少重金属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电镀工艺、污染治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6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260-2020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强制性地方标准。该项标准自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标准强制要求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该项新标准规定了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的规定。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区域划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实施时限、标准限值、间接排放要求这几个方面的内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见下表:
   污染物监测要求包括:1.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2.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HJ 985、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3.对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等。
   水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以上新标准主要由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起草,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更多详情请点击以下附件:
   《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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