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5日,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了2021年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监测工作启动会议(视频),按照要求,2021年将启动1912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在生态环境监测司统一领导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牵头组织开展考核点位监测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各流域局(中心)按照分工组织完成监测任务,国家外部质控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和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
我国水利、国土(现归自然资源部)和环保三个部门均在开展地下水监测,基本情况如下:
现行的《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就是由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共同提出。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后,将原国土资源部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职责划分到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开始对地下水监测相关法规进行梳理。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代替 HJ/T 164-2004)》,规定了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环境监测井建设与管理、样品采集与保存、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以及资料整编等方面的要求。
《规范》指出,地下水监测项目主要选择 GB/T 14848 的常规项目和非常规项目。监测项目以常规项目为主,不同地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非常规项目。同时为便于水化学分析审核,还应补充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游离二氧化碳等项目。地下水环境监测时的气温、地下水水位、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等监测项目为每次监测的现场必测项目。
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时,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和精密度应满足地下水环境监测要求。所选用分析方法的测定下限应低于规定的地下水标准限值。
此次会议的召开,表明“十四五”我国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将由生态环境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共同承担,我国地下水水质质量将会出现统一出口,不会再出现不同部门给出不同统计结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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