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规定
为了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保护和改善环境,国家修订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中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Z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浓度限值。八种恶臭污染物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醚、二硫化碳、苯乙烯、氨、三甲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更多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为什么制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了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污染造成的危害,保护大气环境,国家环保部于1993年8月6日发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正式实施时间为1994年1月15日。
标准规定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浓度限值。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标准术语
恶臭污染物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
标准等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
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排放要求
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地方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宁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北《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等等。